一、案件緣由:
原告起訴主張基隆市警察局未經原告授權同意,於民國98年公開採購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製造、販賣之侵權原告專利之手電筒,原告於98年10月6日曾發函通知基隆市警察局其採購有侵權之嫌,但被告於98年11月20日回覆說明並無侵權,執意繼續購買侵權產品,導致原告受有損害,因而提出告訴。
二、涉案金額:
1.在採購案中決標金額為新台幣590196 元,共採購822隻,每一隻手電筒的決標金額為新台幣718元,仿冒品的售價最低一隻可以到新台幣190元,因此源昌盛公司所得利益最低可達到新台幣434000元。原告依專利法第8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被告等請求新台幣434000元。
2.源昌盛公司製造、銷售無任何商品標示的白牌商品,亦即不符合國家的商品標示法,
沒有標示產品規格、製造商和進口商等相關資訊,爰依專利法第85 條第2 項規定對被告等請求新台幣348000 元。
3.被告基隆市警察局屬故意公開採購和使用無商品標示的系爭產品,有礙原告在市場
行銷及專利有效性的質疑,爰依專利法第85 條第3 項規定對被告等請求新台幣868,000 元。
總涉案金額:依專利法第85 條及民法第184 條規定對被告等請求之賠償金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。
(以上取自判決書)
三、市場調查:
3.1原告損失利益:
(1)公家機關帶頭採購無標示白牌商品,有礙於原告產品在市場的推廣。
(2)大量仿冒品以低價的售價擾亂市場,原告在市場上銷售受到嚴重影響。
3.2被告獲得利益:
由市場調查中,我們可以發現仿冒品的平均售價約為新台幣190元,若用此來當作被告的銷售成本,在基警局採購案中,決標金額為590196元,共822隻,一隻售價新台幣718元。1隻扣除我們推估的成本,被告可以獲取新台幣528元的利潤,一場採購案中共採購822隻,就可以獲取高達43萬的利潤。
3.3潛在利益損失:
(1)基隆市警察局於98年9月採購具變焦功能的手電筒822支,預算金額為799,806元,全臺有16縣2直轄市5省轄市,共是23縣市,僅就警察局的全臺預期可採購金額即達1 千8百萬元。
(2)依經建會97年臺灣自行車騎乘人口大幅成長到70萬人,依報刊登:夜間期車,請加裝自行車專用車燈自行車前燈平均以每支500元計算,採購金額預期可達3千5 百萬元以上。
由上述兩區塊保守評估,國內的銷售金額至少可以達到新台幣5300萬以上,損失其大。
四、判決結果:
(1)專利不具進步性,專利無效。
(2)侵權產品不侵權。